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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02.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
0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04.證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十億元。
05.證券商: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為目的)。
Ⅰ、證券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四億元。(直接以自有資金進出股市的證券商;它通常是證券公司中的自營部門,它們以證券公司自己的營運資金投入股市,賺取股市中的差價。)
Ⅱ、證券承銷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四億元(替企業輔導上市或上櫃的證券商)。
Ⅲ、證券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俗稱「號子」,幫投資人下單給證交所的證券商。)。
Ⅳ、綜合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十億元(同時經營以上3種業務的證券商)。
Ⅴ、專業證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
註:證券商購買一家分支機構:應增加新台幣三千萬元資本額。
06.證券交易所:以會員制(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公司制(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07.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引用自: https://blog.xuite.net/feng_gi/chen/40832869-%E6%9C%80%E4%BD%8E%E5%AF%A6%E6%94%B6%E8%B3%87%E6%9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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