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將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將增列進出口人違反貿易法而受停權處分,對其得例外辦理輸出入之要件及期間應有限制。
經濟部國際貿易公布「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配合貿易法規定及實際業務需要,將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確規定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採行限制措施前,廠商已進行之交易行為,依現行規定可檢附具體文件申請輸出入,惟配合實際業務需要,若其他法令對貨品另有限制或管理等規定者,仍應符合該規定,始可辦理輸出入(修正條文第八條);出進口人違反貿易法而受停權處分,對其得例外辦理輸出入之要件及期間應有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