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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9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兌換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一般有其既定之訂價策略,在因匯率貶值生產成本降低時,宜配合調整售價,並確實申報營業毛利,至於以外幣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時,若因滙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則在實現當年度,始能列報兌換損失或收益。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列為損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為當年度之損益;另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則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是以,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係以出口或進口時之滙率換算新臺幣之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入帳,在日圓短期快速貶值下,對主要向日本進口之廠商而言,將因進貨成本降低而受惠。如果日圓持續貶值,營利事業於支付該外幣應付款項時將產生兌換盈益,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列報。至於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該日即期滙率換算之兌換損益,則屬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適逢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營利事業對國外銷、進貨部分,應確實依出、進口時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營業收入與成本,誠實申報真實利潤,列報兌換損益時亦應有明細計算表以供核對,避免被查獲不符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遭剔除補稅並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文章來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tax33333/post/13246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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