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而應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該局籲請一般民眾若有一時買賣商品之所得時,應按銷貨收入的百分之六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營利事業進貨以向其他營利事業進貨為常態,應該取得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業者之普通收據入帳,至於向一般個人進貨係屬例外情形,應該取得個人開立之收據(內容包括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章)入帳,並向國稅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依據⋯⋯當前法令規定按二個月申報一次,與營業稅申報時間相同,但收件單位是國稅局資料股,如果忘了在期限內申報要如何是好呢?會不會被處罰呢?只要趕快填好資料辦理補報並將另一聯交付所得人即可,因為目前稅法並沒有逾期申報個人一時貿資料申報表的處罰規定。
「一時貿易」依據當前稅法規定,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營利所得項下,按銷售額的百分之六計算所得額,例如:某A向工廠切貨取得成衣轉售其他公司,銷售額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所得額即為三萬元。但是,上述「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與「獨資事業」究竟有何區別呢?如果個人銷售貨物都可以用「一時貿易」方式申報,大概就沒有人要辦獨資的營業登記了,因為獨資事業比個人一時貿易要多繳一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兩稅合一而實質銷除了)!我們從營業稅法的規定來看,一般的個人非經常性的、偶發的銷售貨物(符合「一時」貿易的定義),可以不必辦理營業登記,也不必報繳營業稅;從實務的操作上來看,同一個人一年內被申報一時貿易資料達到三次、或有鉅額交易,就有可能被國稅局列入調查,是否有未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的情事;通常可以向買方(申報單位)查核交易次數,以及該個人有無僱用人員及固定的營業場所等,作為認定的依據。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曾發布新聞稿指出:發現有一營業人(台長按:即個人),於八十九年至九十年間出售廢電子零件銷售額三百多萬元給一家行號(注意:一段時間內經常性的買賣行為,且累積交易金額重大),該營業人取得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為納稅手續已完成,嗣後因被查得其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從進貨的營利事業立場來看,如果進貨的個人被國稅局認定屬於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登記,予以補稅並處罰,則原來取得個人收據入帳,會不會遭受池魚之殃被按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受罰?如果是基於實際交易(應保存支付款項、貨物運送單據等佐證文件)取得個人收據入帳,而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情形,即使事後國稅局核定該個人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登記,由於取得的憑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應不屬於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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